一次告知制

2013年11月13日 00:00 admin 点击:[]

一、服务对象到本馆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,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、时限、程序、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。  

二、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,对能及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;对手续、材料不齐全的,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;服务对象按告知的要求补齐后,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。  

三、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,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,其他原则以书面形式告知,并存档备查。  

四、如遇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,或相关手续、材料不清楚等特殊情况,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,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,不能一推了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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